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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保监会:总精算师应在农险准备金评估和产品定价过程中审慎估计大灾损失_快报

发布时间:2023-04-28 17:37:05 来源:互联网


(资料图片)

北京商报讯(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)4月28日,银保监会发布了《农业保险精算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称《规定》),《规定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除了将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浮动范围限制在[0.75-1.25],其他产品的浮动范围限制在[0.5-1.5],《规定》还明确了公司总精算师的职责和监管措施。

从总精算师的职责来看,《规定》指出,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农业保险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应当严格遵照监管规定,切实履行责任。总精算师应当在农业保险的准备金评估和产品定价过程中,充分考虑农业保险经营的季节性、地域性等特点,并审慎估计大灾损失。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准备金回溯出现不利进展或持续定价不足等风险,总精算师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。

从监管措施来看,《规定》指出,对于保险公司向监管机构备案的农业保险费率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形的,监管机构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该产品,限期修改;情节严重的,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费率。

《规定》指出,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农业保险准备金评估报告、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、文件、资料的,由监管机构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(以下简称《保险法》)相关规定责令改正,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。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由监管机构依照《保险法》相关规定给予警告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撤销任职资格。

《规定》也指出,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农业保险各项责任准备金,存在《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,由监管机构依照《保险法》相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。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由监管机构依照《保险法》相关规定给予警告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撤销任职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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