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人的法定条件有:
1.依法成立。
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。在我国,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: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。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。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。如工商企业、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,成为企业法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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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。
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,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。
3.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场所。
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。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。经过登记的名称,法人享有专用权。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,被称作法人的机关,由自然人组成。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。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。
4.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。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,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,同样,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。
二、法人的特点有:
1.法人是集合性主体,法人是人的集合体与财产的集合体的有机统一;
2.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;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;
3.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,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。
三、1.法人的权利能力:法人在法律限制内,有享有权利,负担义务之能力,但专属于自然人之权利义务除外。
找法网提醒,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从法人成立时产生,到法人终止时消灭。
2.法人的责任能力:法人不仅享受参与民事活动带来的利益,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者,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。